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聲,834,2001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為違禁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刑事庭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 記 官 楊 麗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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