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苗交簡,14,2001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苗交簡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靜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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