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1,易,633,2004021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燦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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