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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丁○○
庚○○○
乙○○○
己○○
丙○○○
戊○○
右 六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張 文 毓
法 官 顧 正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正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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