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2,交附民,28,200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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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新竹市私立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千 黛
法 官 柳 章 峰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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