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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被告甲○○所犯強制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有強制及侵入住居兩罪,犯意各別,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自白犯罪,且告訴人對侵入住居罪部分已當庭撤回告訴,所餘強制罪部分屬公訴罪範圍,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千 黛
法 官 姚 銘 鴻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毆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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