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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三月,並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八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先後裁定延長羈押二月,應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期滿。
茲因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張 珈 禎
法 官 楊 台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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