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0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台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易佑律師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千 黛
法 官 姚 銘 鴻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毆 明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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