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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九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份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相姦罪。被告多次相姦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有賭博之前案紀錄,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本件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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