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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將其收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認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蔡 志 宏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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