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2,重訴,6,2004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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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蔡志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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