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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三年度執聲丁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列附表,有關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麻藥」罪部分,係依本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一四號確定判決提出聲請,然該判決另因被告犯「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同判決科處「有期徒刑柒年」,而檢察官漏未一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顯有未合(又判決確定日期應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聲請書誤繕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開聲請既有明顯之瑕疵,本件聲請即難謂正當,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 台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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