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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被 告 丙○○ 男 四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千 黛
法 官 姚 銘 鴻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歐 明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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