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4,交訴,18,200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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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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