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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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