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4,易,155,2005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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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3 月1 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6 月1 日延長羈押,茲查本件現於送鑑定中,且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認被告另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4年8 月1 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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