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4,易,207,200507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四月七日所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0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7日以94年度易字第207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被告另因其他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而於本院94年6 月15日審理中否認該部分犯行。

從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燦 都
法 官 柳 章 峰
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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