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4,易,333,200507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78弄21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併案),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興 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 玟 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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