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燦都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