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4,交附民,15,2005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己○○
戊○○
乙○○○
庚○○
兼 訴 訟 丁○○
代 理 人 8號5樓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3年度交訴字第33號業務過失致死等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交通法庭庭審判長法 官 柳 章 峰
法 官 黃 怡 玲
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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