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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 月3 日起執行羈押。
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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