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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8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4 月1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燦 都
法 官 張 文 毓
法 官 柳 章 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歐 明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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