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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林 卉 聆
法 官 蔡 志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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