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4,易,304,200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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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燦 都
法 官 黃 怡 玲
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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