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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選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羅 貞 元
法 官 蔡 志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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