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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 列 2人 號
具 保 人 甲○○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5號3樓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丙○○、乙○○2 人涉犯竊盜罪嫌,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各2 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4萬元後,已將被告2人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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