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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7 月9 日死亡,此有苗栗縣苗栗市戶政事務所出具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燦都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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