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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訴字第3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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