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6,感聲,21,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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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聲請人即受 甲○○
感訓處分人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感訓處分人聲請免予執行與刑事處分相互折抵後之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准免予執行與已執行有期徒刑相互折抵後之感訓處分參佰零肆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恐嚇取財案件受司法判決,業已執行完畢。

又因該恐嚇取財案件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以同一案件裁定感訓處分(92年度感裁字第25號)後,先執行有期徒刑部分,而依據檢肅流氓條例規定,刑事案件與感訓處分案件為同一案件時,羈押或在監服刑期間,可互為折抵刑期,為此請求將聲請人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折抵感訓期間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 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 日;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之。

其折抵以感訓處分1 日互抵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1 日;

相互折抵之計算,以實際在監所受刑事處分執行、易科罰金之折算或在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受保安處分執行之日數,及實際在感訓處分執行機關執行之日數為準;

以執行刑事處分或保安處分之期間折抵感訓處分者,其所折抵感訓處分期間以3 年計算;

2 以上徒刑併執行而其中一罪或數罪應予折抵,其先執行感訓處分者,於扣除得折抵之期間後,併執行之;

其先執行刑事處分或保安處分者,不論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先後,以實際執行日數為據,於扣除得折抵之期間後,執行其剩餘之感訓處分;

刑法第46條前段、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3項、第4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即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流氓感訓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以92年度感裁字第25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並於95年2 月23日確定,而其同一流氓行為,涉犯恐嚇取財罪部分,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44 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聲請人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4年3 月15日以93年上易字第13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嗣因上開案件與聲請人犯另案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①94年7 月29日因收受贓物、故買贓物以94年度易字第319 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

②94年8 月11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以94年度訴字第412 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

③94年8 月19日因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過失傷害等罪以94年度交訴字第46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10月、4 月確定。

上述案件因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再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40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執行期滿日為96年7 月16日,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40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減更子字第2884號執行指揮書各1 件(均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

(二)查聲請人因上開恐嚇取財刑事案件,自92年4 月25日起至同年5 月23日止,受羈押共29日,刑案確定後於94年5 月30日起入監執行,至95年2 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另案,故恐嚇取財案實際執行日數共計304 日(即羈押部分自92年4 月25日起至同年5 月23日止,共29日。

有期徒刑部分自94年5 月30日至95年2 月28日止,共275 天。

兩者合計304 天),業經本院調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卷94年度執字第637 號卷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字第2884號卷查證屬實,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聲減字第2240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執助子字第573 號執行指揮書各1 件(均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

而本院92年度易字第244 號判決事實欄一之㈡、㈢與本院92年度感裁字第25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裁定理由之不法流氓行為係同一事實,亦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查,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聲請人聲請其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所處感訓處分期間,就已執行有期徒刑之日數304日,得以折抵感訓處分之執行,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意旨所稱:判處有期徒刑4 年餘執畢等語,惟其中除上開恐嚇取財犯行外,均與本件流氓行為非屬同一行為,該等部分有期徒刑執行之日數自不得於本件折抵,附此敘明。

四、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3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9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治安法庭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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