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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另案在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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