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6,易,540,2007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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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8月2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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