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6,易,809,2007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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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96年10月30日96年度易字第809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00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以96年度易字第809 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經本院於96年11月5 日送達前開判決由上訴人收受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以上訴期間屆滿日為96年11月15日,且上訴人所在地係在本院所轄之苗栗市,其向本院所為訴訟行為,不計在途期間,故上訴人即被告至遲應於96年11月15日前提起本件上訴始為合法,乃上訴人竟遲至96年11月20日始行上訴,此有蓋有本院收狀章戳之上訴書在卷可稽,顯見上訴人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說明,逕諭知上訴駁回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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