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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弄8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所犯附表編號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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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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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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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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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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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96年1月10日 │ 96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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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58、393號 │
│及案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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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262號 │
│最 後├──┼─────────────────────────────┤
│事實審│判決│ 96年7月13日 │
│ │日期│ │
├───┼──┼─────────────────────────────┤
│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262號 │
│確定 ├──┼─────────────────────────────┤
│判決 │判決│ 96年7月13日 │
│ │確定│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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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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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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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苗栗地檢96執字第2096號 │
└──────┴─────────────────────────────┘ (在__監獄__分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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