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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4 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年及附表編號5 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6 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7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8 之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玩具空氣長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3 、6 、7 、8 號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 、5 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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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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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連續施用第二級│持有第二級毒│意圖供行使之用│
│ │級毒品 │毒品 │品 │而偽造幣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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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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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 毒品危害防制 │毒品危害防制│妨害國幣懲治條│
│ │條例第10條第│ 條例第10條第 │條例第11 條 │例第3 條第1 項│
│ │1項 │ 2項 │第2項 │、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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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1年6 月初某│91年7月4日至92│92年3月23日 │89年6 月3 日至│
│ │日至92年3 月│年3 月23日採尿│ │89年6 月12日止│
│ │21日止 │回溯前96小時內│ │ │
│ │ │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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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9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
│及案號 │92年度毒偵緝字第138號 │院檢察署89年度│
│ │ │偵字第8806、12│
│ │ │838、134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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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案號│ 92年度訴字第795號 │92年度上訴字第│
│ │ │ │3081號 │
│最 後├──┼─────────────────────┼───────┤
│事實審│判決│ 92年9月12日 │ 93年2月27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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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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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 92年度訴字第795號 │92年度上訴字第│
│ │ │ │3081號 │
│確定 ├──┼─────────────────────┼───────┤
│判決 │判決│ 92年10月23日 │ 93年4月12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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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 條第1 項第│
│九十六年罪犯│ │11款(不符合減│
│減刑條例 │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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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 月│有期徒刑6 年 │
│ │ │ │15日 │(不予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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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桃園地檢92執字第7033號 │桃園地檢93年執│
│ │ │字第26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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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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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意圖販賣而持│連續施用第二級│行使偽造私文│未經許可,持有│
│ │有第一級毒品│毒品 │書 │其他可發射金屬│
│ │ │ │ │具有殺傷力之玩│
│ │ │ │ │具空氣長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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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 年2 │
│ │2月 │ │ │月,併科罰金新│
│ │ │ │ │台幣6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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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216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
│ │條例第5條第 │例第10條第2項 │ │制條例第11條第│
│ │1、2項 │ │ │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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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1年7 月4 日│93年4 月某日至│91年3月15日 │93年6 月初某日│
│ │ │93年6月30日止 │或16日前之91│至93年7 月1 日│
│ │ │ │年間某日至92│ │
│ │ │ │年3 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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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
│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1│院檢察署93年度│法院檢察署92│院檢察署93年度│
│ │年度偵字第12│毒偵字第703號 │年度偵字第59│偵字第2552號 │
│ │790號 │ │4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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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院 │法院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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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93年度上訴字│93年度易字第50│93年壢簡字第│93年度訴字第38│
│ │ │第908號 │1 號 │120號 │8號 │
│最 後├──┼──────┼───────┼──────┼───────┤
│事實審│判決│ 93年7月7日 │ 93年9月29日 │93年9月15日 │ 93年12月20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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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最高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 法院 │法院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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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93年度台上字│ 93年度易第501│93年度壢簡字│93年度訴字第 │
│ │ │第6758號 │ 號 │第120號 │388號 │
│確定 ├──┼──────┼───────┼──────┼───────┤
│判決 │判決│ │ │ │ │
│ │確定│93年12月23日│ 93年11月1日 │93年12月13日│ 94年1月3日 │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第3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第2 條第1 項第│
│九十六年罪犯│7 款(不符合│款 │3款 │3款 │
│減刑條例 │減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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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 月,│
│ │2 月 │ │15日 │併科罰金新台幣│
│ │(不予減刑)│ │ │3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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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桃園地檢94執│苗栗地檢93執字│桃園地檢94執│苗栗地檢94執字│
│ │字第744號 │第1535號 │字第393號 │第1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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