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6,聲減,1680,2007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 至5 月共同連續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10 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85號、第4568號、第4571號及第492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千 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