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6,聲減,1700,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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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丁字第1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3 、4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4 所載,並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1 、2 號所列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3 、4 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第1 、2 號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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