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6,聲減,1720,200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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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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