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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件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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