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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所載。
如附件編號1 、2 所列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件編號3 、4 所列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件編號1 、2 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及如附件編號3 、4 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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