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6,聲減,1779,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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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79號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3 月中旬某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6 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4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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