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8,重訴,4,201010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木華
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
被 告 邱文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被 告 林振光
彭聖諺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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