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8,交附民,2,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原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佩儒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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