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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3日起執行羈押。
茲因被告甲○○前因另犯竊盜罪確定,自98年3 月1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助丁字第9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
被告甲○○既已另因他案在監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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