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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弄14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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