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9,聲,1003,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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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逸軒
被 告 林國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國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乙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逸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國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陳逸軒於民國99年2 月26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林國軒於99年10月25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9年10月7 日由被告之同居人收受;

並通知具保人陳逸軒於99年10月25日通知或帶同被告林國軒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10月7 日由具保人之同居人收受,因被告林國軒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林國軒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乙99執2048字第20326 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1月12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陳逸軒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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