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9,聲,1045,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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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泉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01 號、99年度偵字第4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槍管壹枝,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違禁物不問數於犯人與否,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考。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及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78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有99年度偵字第478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

惟扣案之槍管壹枝,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參99年度偵字第1061號卷第6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2 月26日刑鑑字第0990020955 號鑑定書(參99年度偵字第1061號卷第51頁)及內政部99年10月12日內授警字第0990872022號函1 份(參99年度偵字第4783號卷第27頁)附卷可稽,依上述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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