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9,聲,1051,201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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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蔡素蓮
被 告 廖福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廖福全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乙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蔡素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福全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廖蔡素蓮於民國99年6月3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廖福全於99年10月28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9年10月12日由被告之同居人收受;

並通知具保人廖蔡素蓮於99年10月28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廖福全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10月12日由具保人本人收受,因被告廖福全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並囑託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拘提,因均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廖福全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乙99執2663字第20677 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1月21日拘提不獲報告書、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1日中檢國輝執富99執助2256字第150983號函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廖蔡素蓮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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