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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字第6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9年4月2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甲○○於99年9月2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9年8 月16日由被告之同居人收受;
並通知具保人乙○○於99年9月2日通知或帶同被告甲○○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8 月17日由具保人之受雇人收受,因被告甲○○均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甲○○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丁99執2162字第16423 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9 月12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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