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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T型扳手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701號加重竊盜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T型扳手1支,係屬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犯加重竊盜罪,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98年度偵字第3701號),該案查扣之T型扳手1支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已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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