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9,附民,85,2010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101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